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和挖掘实训中心资源,充分发挥实训中心在实施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结合高职学院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中心开放特别强调时间的业余性,和专业技能的提高性
第三条 实训中心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和指导的实训(实验)教学模式。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专业年级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和形式,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实训(实验)中心开放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实训中心开放工作由专业办和两训办协调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训中心开放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两训办归口管理;相关专业主任参与设计;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调,实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两训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训中心开放工作,定期对实训中心开放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设备归两训办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两训办全面负责实训中心开放的各环节管理。
1、负责实训中心开放时间的确定。
2、会同相关教师审定相关实训开放项目。
3、制定《实训项目开放预约申请表》及《学期实训项目开放统计表》,两训办负责审核、备案及组织实施。
4、做好实训中心开放情况记录等工作。
5、负责验实训中心的各项安全工作及后勤保障工作;切实抓好实训中心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章 实训中心开放的项目类型
第九条 实训中心开放的实训项目应重点突出以下类型:
1、专业技能实验(实训)型:学生利用空闲时间,根据实训中心开放时间,在规定学期内预约完成课内教学计划的(理论和课内实验实训),实验教师对实验结果进行打分评定。
⑴自主性实验实训:主要是指使用专业器械或普通仪器设备,学生能自行练习的实训项目。学生向实训中心提供实验方案,相关教师对实验可行性进行分析,最终确认实施。
⑵指导性实验实训:主要是指使用贵重或精密的专业仪器设备,专业技能难度较大的实训项目。学生向实训中心提供实验方案,相关教师对实验可行性进行分析后,实训中心指派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或)专业指导老师带教,并负责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
2、自选实验课题型:自选实验课题型主要是指实训中心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自选实验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选做实验。开放自选实验课题,实训技术人员和(或)指导老师进行指导,学生在实验中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并撰写实验报告论文。
3、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型:主要指结合各种科技制作、竞赛和学生社团等活动培养学生技术技能能力的实验。由相关的机构或社团拟定实验课题,根据实验室的功能和设备条件,申请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实训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提供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4、参与科研课题型:实验室定期公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引导部分高年级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实训中心开放实行项目申报制,教学计划外开放的新实验实训项目,由学生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开放实验项目申请,并填写“学期实训项目开放预约申请表”。实验实训中心论证并确定为开放实验项目后,报两训办审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 实训中心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供学生自选的实验项目,学生根据自身需求向实训中心提出开放实验项目申请。在实验室开放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开放的自选型实验项目,积累经验,及时更新实验项目,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 学生自拟实验课题的,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首先向实训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经实训中心指导教师和相关专业教师论证审查同意,填写《实训项目开放预约申请表》,经实训中心并确定为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后,报两训办审批及备案。
第十三条 实训中心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在实验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实训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的培养。并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第十三条 学生按照预约计划准时到预定的实训中心进行实验。如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参加实验,应提前电话办理请假手续,对无故缺席累积三次以上(含三次)其教学计划内实验成绩结果做不及格处理;对自选技能课题型、科技(创新)型和科研课题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实训的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训中心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实验项目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及实验结果。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进行考核,确定成绩。
第五章 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实验,参加开放实验课时达到一定课时,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实训中心审核后,可纳入奖学金评定的加分政策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两训办负责解释。
附件1:预约流程及开放时间
附件2:实训项目开放预约申请表
附件3:学期实训项目开放统计表
实训中心开放管理办法附件.doc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高等职业学院
二Ο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